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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付利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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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防住建发2019〕270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计算基本规定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年结息一次,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使用业主分户账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部分在本结息年度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剩余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起息日为每年的7月1日;存款计算天数按每年360天,每月30天进行计算,天数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原则,即计算资金存入当日的利息,不计算资金取出当日的利息。 

  (四)利息金额计算到分,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二、各类存款利率转换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人民币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如下: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三、计算方法和利息计算公式 

  积数计算法:是按照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已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 

  公式:利息=累计计算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算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其他事项 

  2020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防城港市住房保障中心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202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020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防城港市住房保障中心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本通知规则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