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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首部《住房租赁条例》即将出台,有重要调控举措!

来源:防城港市房地产业协会     浏览次数: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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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就要来了


9月7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条例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共66条。小编已为大家整理出几条较为突出条例:


01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第九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02

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第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03

不得迫使承租人腾退(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4

租房要网签备案(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05

鼓励长期租赁(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06

续租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第二十八条)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07

鼓励新增用地建租赁住房(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